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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總    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台南縣學甲鎮第五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
        展,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以台南縣學甲鎮公所劃定第五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學甲鎮民吉里一鄰十五之十號(陳桂記宗祠)。
    一、 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
       1、 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       2、 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       3、 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       4、 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
    二、 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政
	  府年度推薦項目、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劃。並編
    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。
    三、 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
    四、 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
    五、 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、加強協調、
	     聯繫、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    六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	
第二章  會    員
第五條: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:
一、 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申請書
     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 團體會員:凡本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、贊同本會宗旨者
     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
	 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人(得一至五人)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 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
     旨,並對本會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   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
     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
	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七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二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八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     (會員代表)為一權: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第十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
      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  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
	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
	  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	  
第三章  組  織  及  職  員
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權如左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三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三人、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
     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
	 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
	 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四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四、 議決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
八、 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九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 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代理時,由理
	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
      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
	  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 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
      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
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
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廿一條: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,指導會務推展,捐款業務發展基金及特別捐款,
經理事會聘任期間,與同屆理監事同。
第四章  會    議
第廿二條: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
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第廿三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
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四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
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五條: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
      議或臨時會議。(理監事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)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
     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六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
     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 經  費  及  會  計
第廿七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 入會費:(一)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佰元。(二)團體會員參仟元以上。
二、 常年會費:(一)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(二)團體會員按所派代表人數
     ,每一代表伍佰元。
三、 社區生產收益。
四、 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五、 捐助收入。
六、 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 其他收入。
第廿八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第廿九條: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
      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
所有。
第六章  附    則
第卅一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